石家庄第三方认可卫生监测机构
检测服务范围:
宾馆、餐厅、理发店、美容院、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像厅、酒吧、茶座、游艺厅、舞厅、咖啡厅、游泳馆、公共浴室、足浴、体育场馆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、商场、书店、候诊(车、机)室等。
检测项目:
温度、湿度、风速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硫化氢、电磁辐射、紫外线辐射、氡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嗜肺军团菌、照度、噪声、大肠菌群、金黄色葡萄球菌、细菌总数、氨、霉菌、酵母菌、新风量、臭氧、余氯、尿素、水温度、透明度、浊度等等。
美容店卫生报告是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是指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”的发证监测、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。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,评价其卫生状况,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。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”之日起,至下次复核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,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,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。
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。
2 引用标准
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
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
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
3.1 标准值
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卫生标准值
项 目 标准值
二氧化碳 % ≤0.1
一氧化碳, mg/m3 ≤10
甲醛, mg/m3 ≤0.12
可吸入颗粒物,mg/m3 ≤0.15(美容院)
≤0.2(理发店)
氨,mg/m3 ≤0.5
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, cfu/m3 ≤4000
空气细菌数 沉降法,个/皿 ≤40
3.2 经常性卫生要求
3.2.1 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的环境应整洁、明亮、舒适。
3.2.2 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。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。
3.2.3 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,清面时应戴口罩。
3.2.4 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。
3.2.5 脸巾应洁净,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,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中表2要求。
3.2.6 美容工具、理发工具、胡刷用后应消毒,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。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。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。理发刀具、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。
3.2.7 理发、烫发、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,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。
3.2.8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7916规定。
3.2.9 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,并有明显标志,用后即时消毒,并单独存放。
3.2.10 正特、副特、甲、乙级烫发店、染发店和美容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,并有机械排风装置。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、染发工作区,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,控制风速不低于0.3m/s。
3.2.11 毛巾与座位的比:正副特级5:1,甲乙级4:1,丙丁级不少于3:1。干毛巾3:1。
3.2.12 美容院(店)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戴口罩,工作时应戴口罩。
3.2.13 美容用唇膏、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,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。
3.2.14 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,保持室内清洁。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,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。
3.3 设计卫生要求
3.3.1 新开业的理发店、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,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要求。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。
3.3.2 店内应设理发、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。
3.3.3 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,不起灰,墙面台度要有1.5m高的瓷砖、大理石贴面或油漆。
3.3.4 洗头池与座位比,正副特级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不小于1:4。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:5。
3.3.5 理发店、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,且组织通风合理。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、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。
4 监测检验方法
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》执行。